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瀞儀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1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執他字第1299號受刑人邱瀞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殘渣袋1只(驗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詳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07年保管字第45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被告邱瀞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207號提起公訴,先後經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58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9號判決無罪確定,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在卷可憑。經查:本件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2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