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6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複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裕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