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昱帆 被告 陳俊傑 被告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順翊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尚書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俊傑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6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張佳燉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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