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09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住○○市○○區○○街0號00樓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陳致均

被告 郭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始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其聲請民事撤案狀在卷可據,是本件尚有續行處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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