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09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住○○市○○區○○街0號00樓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告 郭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始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其聲請民事撤案狀在卷可據,是本件尚有續行處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