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26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信枝 代理人 何萬金 債務人 謝武男
莊秀徵
一、⑴債務人謝武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捌仟伍佰肆
拾柒元,及如附表㈠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⑵債務人謝武男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捌仟貳佰
玖拾伍元,及如附表㈡所載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秀徵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⑴債務人謝武男分別於92年7月3日、96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
款,分別為1,320,000元、200,000元,立有借據2紙為證,並約定按月平均攤付本息,惟債務人自101年9月15日起即陸續未攤還本息。
⑵債務人謝武男於95年7月27日邀同債務人莊秀徵為一般保證
人向債權人借款1,490,000元,立有借據1紙,並約定按月平均攤付本息,惟債務人自101年9月15日起及陸續未攤還本息。
⑶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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