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 律師複代理人 謝思賢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複代理人 詹啟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