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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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任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偽│有叁││台│9│臺││││││㈠││造│期月││中│9│中│4│││││執7││文│徒│1│地│偵1│地│訴6│8│同│上│9│矩2││書│刑││檢│9│院│2│││││4│││││署│1│││││││7│├──┼───┼────┼──┼───┼─┼───┼────┼─┼───┼────┼──┤│妨│強有肆││台│6│臺│││臺│││㈡││害│制期年││中│0│中│上0││中│上0││執2││性│猥徒貳│1│地│偵3│高│7││高│7││矩2││自│褻刑月││檢│5│分│訴4││分│訴4││2││主│││署││院│1││院│1│││├──┼───┼────┼──┼───┼─┼───┼────┼─┼───┼────┼──┤│妨│妨有拾││││││││││㈡││害│害期月││││││││││執2││性│自徒││同│││││││右│矩2││自│由刑││││││││││2││主││││││││││││└──┴───┴────┴──┴───┴─┴───┴────┴─┴───┴────┴──┘
受刑人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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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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