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二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另有併案案件,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7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