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告 郭春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大 受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3,65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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