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李玲玲
陳柏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劉錦秀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債權釋明文件(即聲請狀所附支付命令聲請狀內所載之放款借據、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綜合授信契約等資料)。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所欠借款之電腦查詢明細資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