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26號原告 古東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登嶽蔣玉英黃龍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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