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聲請人 張曾淑華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曾淑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09年5月28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江定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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