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 傅君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 吳佩容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0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