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27號聲請人 林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世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