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沙秩字第42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妨害安寧秩序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7年5月23日
以中縣甲警偵字第09700081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
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K他命殘渣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甲○○於民國97年4月30日6時20分許,在
停放在台中縣○○鄉○○村○○路外埔國中旁之第二公墓停
車格上之車號0000—PQ號自小貨車內,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
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K他命殘渣相片。
⑶、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2
份。
三、扣案之K他命殘渣係查禁物,爰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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