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7376號
原 告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嗣變更聲明請求被告
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內湖區及桃園縣
,本院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