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639號
原 告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寬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