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51號原告 楊紅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律師被告 詹皇璿
蔡孟全 何光淳 陳致綱 潘柏黃之張貞琪 謝政皓 沈子雲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6年度訴字第1915號、第2858號、106年度原訴字第8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詩銘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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