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803號債權人台元科技園區第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毛曉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甘禮禎 即 老甘 精緻港式小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老甘精緻港式小點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