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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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添壽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添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蘇添壽因犯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附表:受刑人蘇添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9年4月14日│99年4月23日│99年4月1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740號│字第15740號│字第1574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67│100年度易字第167│100年度易字第167││││8號│8號│8號││事實審├────┼────────┼────────┼────────┤││判決│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67│100年度易字第167│100年度易字第167││││8號│8號│8號││判決├────┼────────┼────────┼────────┤││判決│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838號(│執字第11838號│執字第11838號│││編號1至3應執行拘│││││役100日,已發監│││││執行中)│││└────────┴────────┴────────┴────────┘┌────────┬────────┬────────┬────────┐│編號│4│││├────────┼────────┼────────┼────────┤│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1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778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9││││││8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1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9││││││8號││││判決├────┼────────┼────────┼────────┤││判決│101年1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92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