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醫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元。
㈡陳述:原告與訴外人 劉秋露 為夫妻關係,原告懷疑劉秋露與
訴外人 李佳陵 發生婚外情,恐留下情種而損害原告及其子女
之權益,原告遂陪同劉秋露於83年底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醫院進行男性結紮手術,手術完成後,醫生叮嚀在一個月以
內,不能發生性行為,未料劉秋露與李佳陵藕斷絲連,多次
發生性關係,竟於00年產下一女 李姿儀 ,直至97年8月間劉
秋露始向原告坦承上開情事。因被告未能有效完成男性結紮
手術,亦未要求劉秋露進行複診,造成劉秋露與李佳陵於發
生婚外情下產生一女,致使原告精神損害甚鉅,為此,依民
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如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陳述:原告之配偶劉秋露於85年1月23日進行男性結紮手術
,於手術進行中未完成時,劉秋露要求醫師停止手術,並在
病歷記錄簽名、蓋指印,該結紮手術已因劉秋露要求而停止
,劉秋露之後在外生育行為,已不可歸責被告,原告請求被
告損害賠償,顯有誤會;原告非向被告求診之當事人,兩造
間並無權利義務關係,被告亦非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被害
人,原告據上開條文請求損害賠償,於法無據;本件結紮手
術係於85年1月23日進行,迄今已逾10年,請求權已因除斥
期間經過而消滅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
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件原告係主張其因其夫劉秋露外遇生女造成原告家庭破
碎無法彌補等語。然原告因被告之行為導致原告有何具體人
格權或人格法益受有侵害,原告並未具體表明之,其僅空泛
引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實難
採憑。
㈡又依被告所提附卷之初診病歷記錄可知,本件係因原告之夫
劉秋露於手術進行未完成時要求醫師停止手術,則對於未確
實完成男性結紮手術乙節,要屬劉秋露本人之決定,尚與被
告無涉。
㈢況本件原告受有損害,係因其夫劉秋露個人有通姦行為所導
致,而原告亦已依法向劉秋露請求損害賠償在案(本院99重
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故真正之侵權行為人係原告之夫劉
秋露與第三人李佳陵,原告向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洵屬無據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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