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小字第7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屬於非
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尚應補繳裁
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