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其請求判決事項第一項為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萬元,第二項請求回復名譽,被告應公開認錯交付悔過書等等,其中第一項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第二項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財產權部分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非財產權部分為3,000元,合計為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伍正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