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57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乙○○
單元1反訴原告乙○○與反訴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乙○○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玖佰 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乙○○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