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17號原告甲○○
巷5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11,000元,應繳裁判費51,6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50,6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