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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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683號上訴人 謝淙丞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原上易字第2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9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謝淙丞上訴意旨略以:其為做生意有資金需求向告訴人 黃雅芬 借貸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簽有借據、本票為證,預扣月息12萬元,實拿188萬元,嗣並按月支付2次各12萬元之利息,惟因利息壓力過高,輾轉尋求高獲利生意,投資磁磚事業,豈料未獲利,致無法還款,本件非投資,其因投資失利,並未否認有借貸之事等語。
三、惟查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其犯詐欺取財累犯罪刑併諭知沒收等。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以不實理由作為借款原因,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允諾借款,有本件詐欺之犯意與犯行;其否認犯罪之辯詞,並不足採;皆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朱貴法官楊智勝法官謝靜恒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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