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上訴人洑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銘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5,880元(計算式:即被上訴人於一審請求返還系爭20戶房屋部分依課稅現值共為7,630,300元+請求拆除舞台等物並返還土地部分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3,155,580=10,785,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