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號上訴人洑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德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博翔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葉進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由林維德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另承受訴訟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洑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原為 廖振惟 ,嗣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變更為林維德,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67頁),是上訴人聲明由林維德承受本件訴訟,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准許。又本件係於106年6月8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06年6月29日宣判,上訴人既已委任訴訟代理人,則訴訟程序自不當然停止,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高榮宏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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