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昭平選任辯護人林金宗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蘇昭平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蘇昭平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高度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3年8月5日執行羈押,並於103年11月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蘇昭平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本院認其所犯殺人未遂罪嫌仍屬重大,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所涉犯行,係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蘇昭平並非住居於臺南市,僅因與 盧曉如 有糾紛即持水果刀南下殺害盧曉如,而所涉殺人未遂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受到刑罰制裁較為嚴厲,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要件。參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我是於103年5月間開始策劃要刺殺盧曉如的,策劃約1個多月等語(見警卷第5頁),顯見被告處心積慮欲殺害盧曉如,有再犯殺害盧曉如之虞,且本院將被告送精神鑑定,結果亦認被告仍有再犯之可能,有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03年12月22日嘉南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司法精神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查(見訴字卷第89頁至第92頁)。是以本院斟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被告不再犯或進行後續之審理、執行程序,故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應命具保之情形,應自104年1月5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三、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有想要籌措一點資金來賠償被害人,經過偵、審這段期間的羈押,對於感情的問題,可以比較坦然去面對,應該不會有傷害被害人的舉動,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然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業經認定如上,而辯護人亦未提出新事證,足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原因或必要,自難認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徐安傑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