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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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請再審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8號聲請人 曾珷助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聲請再審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案件」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難期公平者,當事人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移轉管轄。但亦即案件必須先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受理後,若當事人認有移轉管轄之事由,方得聲請移轉管轄,非謂一有移轉管轄之原因,即可逕為此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珷助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判決有罪確定,承審該案之審判長 葉居正 ,現為該院院長,聲請人若聲請再審該案,恐有難期公平情事。爰聲請移轉由臺灣高等法院或其他分院管轄等語。
三、然查:聲請人現未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判決聲請再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曾珷助)前案紀錄表可憑,則聲請人就尚未繫屬之案件,聲請移轉管轄,即有未合,依照上開說明,自不得據以聲請移轉管轄。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