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44號
原 告 板橋美麗爾診所
兼法定代理 王英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 律師
被 告 呂怡潔
李麗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下
午三時二十二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