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埔簡字第7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被   告  潘善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8月24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依契約書第
3條、第4條、第7條及第11條規定,給付期限之借款利率
按年息18.25%計算,給付遲延後之利率按年息20%計算,
借款人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被告自95年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
新臺幣(下同)298,182元,及自95年1月14日起至95年2
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
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嗣萬泰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並已依法登報公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
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債權讓與證明書、讓與債權之登報
公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主張之
事實自堪信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
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3,20
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裁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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