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728號
原 告 陳景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志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051
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