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8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728號
原   告  陳景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志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051
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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