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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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 陳信墉
陳張滿 陳凱琳 陳凱琦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佳萍 被上訴人宜蘭縣員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34,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8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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