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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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上訴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99號聲請人 于桂開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宗正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06年度再字第49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就其與黃宗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其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自行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委任狀附卷可稽,則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楊絮雲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