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邱景霖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發還邱景霖。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邱景霖因配偶 張芸菲 違反銀行法案件,為警扣得如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在案。惟聲請人以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與其配偶張芸菲違反銀行法之案件並無關聯,且聲請人亦未經檢察官起訴而列為被告,亦與上開違反銀行法案件無涉,爰請求准予發還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
2所示之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應扣押之物,指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刑事訴訟法第
133條第1項參照),不以於「有事實足認其存有者」為限,尚包括「一般經驗法則、邏輯演繹或歸納可得推衍其存有者」(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案件未確定,而扣押物仍有留存必要時,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予以妥適裁量而繼續扣押(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因聲請人之配偶張芸菲涉嫌違反
銀行法案件,於民國105年8月11日9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6樓,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8頁),嗣該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3836、14734、15223號、106年度偵字第4212、12484號及107年度偵字第1235、1237、1325、4734、1201
8號將聲請人之配偶張芸菲等人起訴,並由本院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受理在案。
㈡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未經檢察官將之援引為證據
,復無證據足證該等之物係違禁物或得沒收之物,且經本院調取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存摺,存摺內之交易往來紀錄固有聲請人之配偶張芸菲曾以其名義轉帳至該存摺帳戶之資金往來紀錄,此有該存摺內頁影印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1頁),然考量存摺本身之實際作用僅在供帳戶所有人便於檢視該帳戶過去之交易往來情形,是該存摺縱使將來可能於審理時援引作為證據使用,但僅需就存摺內頁相關部分加以影印留存,即可達相同之目的;再者,存摺本身雖亦可作為臨櫃提款時所需,但本案迄今檢察官僅就聲請人配偶張芸菲名下之金融帳戶予以扣押,並未及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此有本院105年度聲扣字第3號裁定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44頁),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全案卷宗核閱無訛,故本院認附表編號1所示之存摺部分由本院就內頁予以複印並附卷後,已足作為日後審理時所需,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已無留存或繼續扣押之必要,應予發還聲請人。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現金,雖未經檢察官引用為本案
證據,然聲請人與被告係夫妻,而扣押地點係在聲請人配偶張芸菲位在高雄市○○區○○○○路○○號6樓住處內,彼此間具同居共財之關係,而雙方金錢互相混同,無法分離,是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現金自得作為聲請人配偶張芸菲日後倘經判決有罪確定,而得據為執行之責任財產,故為求日後執行之便,仍有留存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請求發還,礙難准許,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蕭雅毓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 邱錦霖 國泰世華 存摺│1本│本院107年度南院保管字第│││(帳號:0000000000││6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2-9)││79號│├──┼─────────┼───┼────────────┤│2│面額1,000元鈔票│378張│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1、│││面額2,000元鈔票│60張│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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