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812號聲請人 林文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松宮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相對人蔡松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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