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輝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文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9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