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家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家昭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9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102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9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104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則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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