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智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智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智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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