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寶福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峻霆 (原名 廖省銓 )被告大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瑞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零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捌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柒萬捌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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