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峻峰油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晉廷 被告光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依原告主張之事實,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億元,少於系爭抵押物即船舶之價額6億元,依前開規定,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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