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孟哲
       李柔安
被   告  李明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
三十一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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