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50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訴訟代理人  鄭玉榆
訴訟代理人  黃卉綺
被   告  賴美家 (原姓名:賴.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50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叁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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