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期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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