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楊筑婷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淑貞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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