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4,91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