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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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38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00000000
0、上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
十七萬零九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九百八十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