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4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陸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零
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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