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7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99年度除字第5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2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78│└──┴──────────┴────────┴───┴───┘